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倡导互助互爱的精神,以人为本,关心帮助遇有危急和经济上有特别困难的教职工,加强对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爱心基金(以下简称爱心基金)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爱心基金是为帮助危急困难教职工克服暂时困难而建立的公益性、互助性、临时性救助资金。
第三条 设立爱心基金是为职工办实事、解难事,实施“送温暖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广大教职工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奉献爱心、扶危济困、互助互济的一个渠道。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爱心基金以自愿捐赠为原则,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式,主要来源有:
(一)校内各单位捐赠;
(二)校内教职工个人捐赠;
(三)校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各界的捐赠;
(四)其他形式的捐赠资助;
(五)爱心基金的增值。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会同校财务处向捐赠单位、个人(大额捐赠)开具合法有效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第六条 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七条 为做好爱心基金的管理工作,学校成立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理委员会),对爱心基金金实施严格、规范的民主管理。管理委员会是基金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学校工会福利委员会、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和校医院的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半数以上成员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票决制。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筹集、管理、使用爱心基金,审议决定涉及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定期审议基金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及时研究、修改基金管理办法,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四)裁决有争议的事项。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爱心基金管理办公室。爱心基金管理办公室挂靠在校工会,办公人员由工会、财务处的干部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管理委员会负责;
(二)负责受理、审核会员的申请,并依据管理委员会通过的资助方案签发资助通知单,申请人凭通知单办理领款手续;
(三)报告每年爱心基金收支情况;
(四)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责第十条 设立爱心基金监事会,由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列席管理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本基金财务状况,审议基金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三)监督本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爱心基金在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基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学校的相关会计和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爱心基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年公布一次,接受有关部门、基金监事会的审查以及学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基金结余部分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度投资,以保值增值为主,不以赢利为目的。
基金可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并持有国债、金融理财产品等方式,使基金实现保值增值,滚动发展。基金1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需征求相关专家和学校法律顾问意见后,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每笔对外投资均由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执行,并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第四章 救助对象
第十四条 爱心基金救助的对象是在编教职工(含人才租赁制教职工)。
第十五条 救助对象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维护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生活难以维继的;
(二)患重大疾病或者遭遇意外伤害,因救治导致家庭经济负担过重、生活困难的;
(三)因意外灾害、伤害等不可预见、抗拒的因素,造成家庭人身财产巨大损失的;
(四)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者遭遇意外伤害并导致其本人经济困难的;
(五)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
第五章 爱心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爱心基金的救助程序:
(一)申请:申请救助者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爱心基金救助申请表。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理由及家庭经济状况,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据材料:
(1)重大疾病国家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
(2)申请人的相关特困情况证明材料;
(3)重大意外事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审查:申请救助者所在部门工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部门工会应对申请人填报的情况及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审查属实后签署意见。
(三)审核: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属实后提出救助方案,提交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审批: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审批救助方案。
(五)领款:申请人到基金管理办公室、教育发展基金会和财务处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七条 爱心基金救助每年6月、12月集中受理两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研究救助。
第十八条 爱心基金的救助标准: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救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同一受困家庭,一年内只能提出一次申请,第二年可再次提出申请;
(二)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一般情况下为0.5~2万元,特殊情况由管理委员会根据申请者受困的程度集体研究决定;
(三)凡符合第十五条第四项的,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特殊情况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
(四)遇有特殊情况,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基金总额情况作出特殊补助的决定。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不符合困难职工条件的;
(二)因下列行为造成伤害的:如打架、斗殴,以及自虐、自残、自杀、吸毒、酗酒、整容发生的医疗费等;
(三)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停止补助,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追回已补助款额;
(四)若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侵权方已作足额赔偿或进行保险赔付或取得保险理赔的,不属补助之列。
第二十条 爱心基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要根据爱心基金的筹备数量、救助时间内需救助人员的申请数量和困难程度,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救助标准确定当年度的爱心基金救助标准和方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