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积金提示
撰写时间: 2007-10-16 作者: 财务处 来源: 财务处
各教职工:
目前我校多数教师已购买自有住房,为了大家能极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现就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手续
通知如下: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 租房自住的;
4. 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 出境定居的;
7.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 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 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
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
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及何时申请提取
1.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财务处填写并经校办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
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以下证明材料(
除公积金专用折外其他资料均需复印件各一份):
提取种类申请有效期首次提取需提供证明材料备 注
一次性付款(一手楼)付房款后二年内申请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公积金专用折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一次性付款(二手楼)付房款后二年内申请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身份证、公积金专用折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分期付款(一手楼)还款期内提出申请借款合同、首期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公积金专用折、供楼存折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分期付款(二手楼)还款期内提出申请借款合同、首期发票(或收据)、契税完税证、身份证、公积金专用折、供楼存折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租房自住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公积金专用折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离休、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封存后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专用折注销账户
出境定居 签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专用折注销账户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份、户口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专用折注销或转移
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户口迁出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公积金专用折
注销或转移
失业
(或下岗)
提供失业证(或下岗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积金专用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的
翻建自住住房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公积金专用折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翻建自住住房的费用。
大修自住住房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公积金专用折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建造自住住房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公积金专用折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自住住房的费用。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公积金专用折注销账户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公积金专用折注销账户
2. 再次提取只需提供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公积金专用折、财务处提供并填写的提取申请表(校办盖章)。
3. 本人不能亲自去开户银行办理提取,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职工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公积金咨询电话:85280455 联系人:陈春丽
财务处
200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