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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为员工维权有更大权利(转载)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10-22浏览次数:24

工会为员工维权有更大权利

大洋新闻 时间: 2007-09-13 来源: 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廖靖文、伍仞通讯员姚文军)“工会为员工维权将有更大权利。”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纪检组长张鸣起在日前举行的广东省工会系统学习《劳动合同法》辅导报告会上这样说道。记者昨日获悉,《劳动合同法》的亮点之一,是给予某些区域、行业的工会作为合同主体与企业订立合同的权利。


  工会可成为集体合同的主体

  据张鸣起介绍,过去在我国《劳动法》规定的集体合同框架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是劳动者和企业,工会只能作为企业职工的代表和企业订立合同,不同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中工会作为合同主体与用人单位代表订立合同的模式。
  现在,《劳动合同法》在肯定《劳动法》中关于合同订立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明确了工会可以成为集体合同的主体,实质上是对《劳动法》在集体合同订立方面规定的一种突破。
  关于集体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对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对违反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工会有权利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单位制订规章要与工会协商

  张鸣起表示,在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方面,工会组织也将拥有更大的权利和职责。例如《劳动法》没有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订过程提出具体规定。因此有部分用人单位制订出苛刻的规章制度,例如“迟到一分钟罚款100元”、“上班时间上洗手间不得超过5分钟”等,并以此为由与职工解除合同。而《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在制订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就必须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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