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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说“不”――反家暴法内容解读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2-04浏览次数:347

     20163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法案。什么是家庭暴力?如何预防家暴?遇到家暴后如何处置?这些问题都在其中得到了解答。以下从七个方面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及主要内容。

       一、精神暴力纳入家暴

     《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所以,不仅是实际造成人身伤害的“暴打配偶孩子”行为违法,“辱骂恐吓老人”这种精神侵害行为也违法。另外,关于家庭中的“性暴力”问题,定义里虽然没有明确列举,但可以归纳入“等侵害行为”中。


      二、同居者遭受家暴也受法律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包括同居男女朋友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保护。


      三、首次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该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具体包括: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它措施。此外,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当事人还可以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该有效期。


具体程序: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护令

(应书面申请,确有困难可口头申请)

法院受理后72小时内作出保护令或驳回

(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存在异议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保护令执行

违反保护令法院给予训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四、设置系列帮助、援助条款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县级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五、监护人失职将撤销监护资格

       屡屡见诸报端的父母虐童案,将面临《反家庭暴力法》的制裁。本法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六、规定强制报告制度

       家庭暴力不再是关起门来的一家私事,相关知情人员有报案原则。本次《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可能存在家庭暴力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规定告诫制度

      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告诫书,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


告诫书

内容:加害人的身份信息

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

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

程序:

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

送交加害人、受害人

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施暴


应对家庭暴力的利刃已出鞘,广大受害者不应再沉默,忍一忍并不会风平浪静,勇敢求助才是王道。


PS:

1.妇女如遇家暴,除以上法律援助措施外,还可拨打全国妇联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12338。此外,遭遇家暴后,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双方工作单位、妇联、妇女救助站、警察、民政部门等都是可以求助的对象。

2.寻求法律援助亦有道,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才不会有理说不清。包括照片、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向相关机构的投诉记录等。

3.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仅仅依靠他们自己的力量很难与加害者对抗,因此相关部门应通力合作,尽最大可能解救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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